简介:<正>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品企业的生产关系到了国计民生。然而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一词进入寻常百姓的视野,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谈"食"色变成了茶余饭后的话题,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将众多食品企业推向道德和法律审判的风口浪尖,民众日益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苛责。①但是,除了在民事、刑事制裁之余,如何以商法的思维去评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性质,如何定位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少和承担的限度,如何在商法思维下将思考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求企业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则是商法学界不无法回避的话题。
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商法理念与商法原则越来越多地在立法实践当中被运用,商法规范也越来越多地在审判实践中得到适用。我国虽然是民商法不分的国家,但这只是指没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而已,并不是我国不存在商法,公认的属于商法范畴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等业已存在并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主张商法独立性的学者不断增多,具有商法理念、商法意思、商法原则等鲜明特色的商法思维已经逐步形成。那么,如何在商法思维下构建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法律制度则是本文作者研究重要内容。
简介:随着著作权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像其它社会领域的管理一样,著作权的公共管理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我国著作权领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府行政与社会管理机制;尤其是,如何本着“大社会、小政府”的原则,加强著作权社会性管理,比如建立健全集体管理、中介服务等。在这方面,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其各自的制度文化背景与法治体系框架下,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机制。中国的近邻韩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亚洲国家,在著作权保护、管理乃至相关产业的发展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这与其相对完善的著作权社会管理机制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