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此项改革旨在促使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外延、改革路径,"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庭审实质化、庭前会议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关系,还未形成定论,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此背景下,本刊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审判中心研究"创新团队组织本次笔谈,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未来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期为此项改革提供智识支撑。
简介:我国近些年来司法改革所欲达到的目标是司法职业化或者精英化、专业化,法官员额制或者分类管理属于其中的核心内容。员额制本来是一种将审理权及裁判权归位的一项制度,在现实中却异化为各种利益的角力,其中关系到国家的利益、法院管理层的利益及法官个体的利益,甚至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利益也牵涉其中。因此,法官员额制或者分类管理目标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各种利益的平衡过程。因此,对于法官员额制目标是否实现的问题,应当溯本求源,探求员额制背后的制度设计及相关支撑原理的契合度。针对员额制的问题,解决进路应当是综合性的,其中既包括法官员额制遴选的去行政化,也应当包括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员额数(员额比)、遴选标准或方式等基础性内容。同时,还需要针对性地设计员额制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得法官员额制成为一种系统或者有效运行的整体,而不使之产生互相掣肘、割裂的碎片化现象。
简介:法律儒家化是瞿同祖先生提出的关于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论断,其在国内外产生了持久而广泛的影响.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其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文献表明,先秦诸子均认同尊卑贵贱并提倡忠孝,故阶级观念和家族主义是先秦诸子的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而并非儒家的私学.儒家真正独特的思想贡献在于提出了仁和仁政的学说.假若真的有法律儒家化,其无疑应该是体现了儒家仁爱学说和精神的法制理想和原则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落实和安顿.故有重新厘定法律儒家化内涵的必要.不过,尽管瞿同祖先生当年关于法律儒家化的相关论断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正,但法律儒家化也并非子虚乌有,而却是真实的历史事实和过程.
简介: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