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简介:司法审查的标准(standardofjudicialreview),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事实上,我们无法给司法审查设定一个固定、具体的标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论给司法审查设定一个如何详尽、理性的标准,都可能被法官在具体判案中被推翻。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体现的非常突出。如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①、1950年的司法审查法(AdministrativeOrdersReviewAct)等都没有给司法审查设定具体而详细的标准。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在其他法律领域属于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审查领域,行政法院则主要适用判例法,更没有成文的司法审查的标准。那么,司法审查是不是就没有标准了呢?当然不是。司法审查的标准与其他司法领域的标准一样,都是一些比较原则的标准。WTO设定的便是一些很原则的标准。我们有必要研究这些标准与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些冲突的问题。 WTO对我国合法性审查原则内涵的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司法审查的...
简介: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简介:怎样衡量一个刑事案件办理得好与坏、成功与否,采用什么标准,是司法界经常议论的课题,但是见诸学术刊物的尚不多见,亦未形成系统的意见。笔者拟就办好刑事案件的标准及其地位、相互关系,结合律师办理刑事辩护的一些实例作一些探讨,意在抛砖引玉,向司法界同仁学习。一、标准公、检、法三机关从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裁判、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刑法的正确实施,揭露犯罪、惩罚犯罪。而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目的与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承办每一个刑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