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简介:合同诈骗案件是当前经济诈骗案件中的一类比较常见、多发的案件,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研讨交锋甚多,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各异而难以统一。本文在总结、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三者相结合的角度,对合同诈骗罪的本质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简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汪某某(女)同居。同居期间,汪某某将建设银行龙卡和身份证放在王某某处保管,但没告诉王某某密码。一天,王某某向汪某某要钱遭拒后,找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冒充汪某某,利用汪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办理挂失后。二犯罪嫌疑人分别于2006年10月4日8时许和10月12日10时许,从汪某某银行卡内取得现金共计37000元整。
简介:司法实践中,诈骗类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倾向。为避免将合同诈骗罪作为避重就轻的口袋罪,对该类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不枉不纵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讨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文章为数甚多,笔者在此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以期和同仁探讨。
简介:【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分析、判断,从而准确定性。
简介:恶意逃避或拖延履行债务在经济活动中时有发生,尽管这种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是不能将其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它毕竟与诈骗罪在侵犯法益、责任主体、行为方式、社会成本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因此,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恶意逃债等同于诈骗罪。
简介:<正>一、问题所在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这五种情形分别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
简介:文章通过案例比较了信用卡诈骗与贷款诈骗的异同,分析了信用卡持卡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简介: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形式多样化,并不断呈现出新特征,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很难把握。所以,正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也就成了有效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关键所在。
简介:【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对于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骗取财物的,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也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具体处理上,可按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也即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简介:本文认为新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应单设“恶意透支罪”;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另外,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简介:
简介:司法实践中,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应着眼于整体,把握好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分则与总则之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协调统一性。运用体系解释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首先要将前者置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理解,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了市场秩序,才构成本罪;其次,要正确把握两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明确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司法适用条件;最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是反映市场秩序特征的合同,利用不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的,应以普通诈骗论处。
简介:诈骗罪、盗窃罪是侵犯公民财产犯罪中的两种常见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一批具有盗骗交织型特征的案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而处分行为是区分二罪的关键所在,通过对处分能力、处分意识、因果关系、处分结果等因素的分析能够全方位地把握处分行为的内涵及外延,进而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简介:【要点提示】随着银行大量发行信用卡,利用银行系统漏洞,通过无卡存款后办理冲正业务骗取银行存款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大量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从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行为要素出发,分析判断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理状态;同时从被告人获取钱款的环节、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与被告人获取银行存款的因果关系出发.阐述了本案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简介: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屡见不鲜,如何把握单位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承包制企业及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均有待于进一步的思考。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拙见,以求共勉。
简介:《物权法》许可重复抵押,而《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却禁止重复抵押,法律适用时两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笔者通过分析“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及其诞生历史、刑法自身的调整属性,提出了物权法优先刑法适用、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修正的观点。
简介:由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好认定,而使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难度非常之大。近年来,在我们办理一些合同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就遇见了类似问题,例如:被告人岳某曾在本市某区承包了一块土地,隹备进行公司办公楼的修建工程,前期其进行了土地征用工作,并找有关设计部门进行了相关的工程设计,
简介:一、现行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金融诈骗罪的判断标准主要以结果作为判断标准,笔者将其称之为结果型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如下:
简介:李某于2006年5月8日向某市建设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分别于2006年8月1日、8月5日、8月8日、8月15日四次从建设银行ATM机上透支6000元。2006年8月20日,李某经建设银行授权,又透支3万元,建设银行同意李某可以透支1个月。李某透支后,未按规定时间还本付息,银行于2007年2月6日、3月9日、5月11日、9月10日四次向李某发出《追讨透支贷款通知书》,
探析合同中的诈骗罪与纠纷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
此案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简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恶意逃债不构成诈骗罪——赵末忠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罗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传销方式骗取财物构成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
浅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刑法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适用——兼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及认定
处分行为视角下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限
利用时间差恶意套现构成诈骗罪
浅谈单位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认定
《物权法》对贷款诈骗罪的修正——张福顺贷款诈骗案
试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证据的固定
浅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