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之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作用与价值,妥善处理职能管辖竞合的关系,建立案件管辖的前置协调沟通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行衔接,而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留置措施的转换应适用"案退、人不退"的原则,即使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不宜恢复留置措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应当重点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作用。监察调查应有条件地准许律师介入,以体现程序法治之价值。
简介: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主要围绕侦查分工和追诉目标形成相应的配合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则围绕查清犯罪事实和管辖程序展开配合、围绕裁判和审理程序展开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通知立案、通知撤案、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侦查机关则通过对不捕、不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方式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和纠正违法对审判机关进行制约,审判机关则通过无罪判决、改变指控等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通过侦诉协作、附条件逮捕、建议撤案和地方政法委协调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配合。总体而言,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体系中还存在制约范围不全面、制约手段有限、制约结构不稳定、配合机制缺乏约束力、配合范围不明确、考核评价机制不协调等问题。对此,应当分别加以解决和完善。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