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商事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会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也关乎案件的判决能否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本文从宏观角度对我国当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案侧分析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简介:摘要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认为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上不享有管辖权,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交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与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初衷在于纠正管辖错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可目前,由于暂未形成一套与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相匹配的受理、审查、处理制度,因此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成为被告恶意拖延诉讼的工具之一,恶意拖延诉讼直接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得到裁决,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法院公信力受到挑战,从而严重制约着依法治国的建设。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具体成因及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简介:近年来,随着产业分工全球化,危险货物海上跨界运输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于是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争议。从危险货物的法律性质出发,可以将危险货物分为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殊危险货物、普通危险货物三类,分别讨论其对应的沿海国管辖权问题。针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沿海国应采取不同的管辖措施,严格管控禁止运输之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规范针对运输特殊危险货物的事前告知制度,严格监督且加强对普通危险货物的海上跨界运输的管理。
简介:我国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做法不一。现行主要做法是根据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案件性质和河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或者依托铁路法院实现跨区域集中管辖,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的审理模式。跨区域集中管辖适度打破了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的重合,具备良好的价值和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跨区域程度不高、不方便当事人诉讼、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跨区域管辖难以落实等问题和局限。要突破现行改革的局限性,应将跨区域集中管辖法定化,调整集中管辖的层级和地域范围,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简介:摘要: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认为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上不享有管辖权,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交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与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初衷在于纠正管辖错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可目前,由于暂未形成一套与管辖权异议制度并相匹配的受理、审查、处理1制度,因此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成为被告恶意拖延诉讼的工具之一,恶意拖延诉讼直接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得到裁决,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加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法院公信力受到挑战,从而严重制约着依法治国的建设。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具体成因及对策进行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