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其案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范畴,而且还包括《刑
简介:随着企业审计的深化,企业审计工作重点由单纯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转向以全面落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目标的会计报表审计,审计范围与审计管辖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本文抛砖引玉,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一、企业审计转轨后审计范围引发的问题审计范围是指...
简介:第一条为了确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的范围,明确审计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怖计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简介:<正>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国家免责主义逐渐被国家责任主义代替,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自然同时产生国家赔偿范围。本文就我国国家赔偿范围谈谈自已的一点粗浅看法。关于国家赔偿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一、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可以把我国的国家赔偿划分为:行政损害赔偿,刑事损害赔偿,民事裁判赔偿和行政裁判赔偿。(一)行政损害赔偿:又称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
简介:国家对于因国家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对自己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对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简介:《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其中,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了应增加适当的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公共工程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外,本文着重论述了对现今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范围的拓展。
简介:在投资范围的划分问题上,有两种界限需要界定:一个是宏观投资主体之间投资范围的划分,即国家财政投资与国家财务投资界限的区分;一个是宏观投资主体与微观投资主体投资范围的划分,即国家投资与企业投资界限的区分。其中,第一种界限即宏观投资主体之间投资范围划分尤...
简介:需要由国家对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领域,主要是指只有国家才能解决的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或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国家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诸多障碍,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较低的法律保护意识、国家政策失灵、消费者自身的局限性及市场机制的排斥等因素都会使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功能减损。
简介: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理论是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国家主权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或者说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而来的。但是20世纪末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新发展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
简介: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适当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对于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的损害、精神损害、间接损害,受害人都应该有权获得赔偿.
简介:国家赔偿范围的界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西方一些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比较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现状有待扩展至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公共设施赔偿、精神赔偿等领域,国家赔偿范围的日趋扩展应体现人文关怀.
简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简介: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简介:
简介: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以及现实背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应把握其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简介:管辖权/管辖权理论(Competence-Competence)是现代商事仲裁的重要原则之一。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对管辖权的管辖权”。它的核心意思是,仲裁员有权决定其自己的管辖权,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决定。故而该理论讨论的是在仲裁庭及内国法院之间分配对于仲裁协议的解释和执行的管辖权。
简介:福州铁路分局并入南昌铁路局后,管理层次未变、管理跨度增加、管理范围扩大,铁路企业组织机构进一步扁平化,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根据铁路企业的现实情况,对南昌铁路局由于管辖范围增大而引起的铁路企业组织管理进一步扁平化的重要意义、面临的形势与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与应处理好的相关问题.
简介:(一)涉外海事(商)案件的管辖权,亦称审判权,是指一国法院有权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范围和依据,属国际司法管辖权。当国际管辖权确定后,才能按该国司法制度确定由哪个具体的法院来审理。如国际管辖遇法无明文或案无先例,国内管辖制度也常常被引伸用
刍议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关立法问题
浅谈企业审计转轨后的审计范围与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范围
拓展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刍议
论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
国家财务投资与国家财政投资范围的划分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范围及其障碍
主权与管辖权——兼论WTO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关于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若干思考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现状及扩展趋势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论涉外管辖协议
国家外汇局通知扩大外资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
再谈刑法适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管辖范围调整引发的铁路运输企业扁平化管理问题思考——以南昌铁路局为例
论涉外海事案件的合并管辖和共同管辖——兼论一起涉外海事案的管辖
谈谈税收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