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王力军收购玉米案"折射出司法者对农民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却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态度。从一审的有罪判决到再审改判无罪的历程,再次质疑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把握其司法适用的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国家规定"中需要设置刑事责任条款;"国家规定"的制法主体范围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时,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同类判断原则;非法经营罪中前置法与刑法的衔接亟需完善。
简介:【文章摘要】在社会领域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存在为理性所不能及的知识,对于此种“无知”的状态,哈耶克提出“无知”包括两方面,一为“可以克服的无知”,二为“必然的无知”。人们在社会的活动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但依旧可以进行协调的行动,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由此人们的行动必然受有某种独立的抽象的规则调整。哈耶克提出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在这样自生自发的秩序中形成的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行为的社会规则。基于此,哈耶克的正义观为规则的正义而非人性的正义。人们对社会中的现象错误地诉诸于“非正义”而使“社会正义”概念受到狂热的追求,但所谓的“社会正义”只可能适用于组织秩序中,是一种唯理主义的观念构想,在社会中毫无意义且无法实现。
简介: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三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得知,现存有两种关于第三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静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动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民法总则》第150条中采取了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其弥补了我国第三人胁迫制度之空白,但并未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进而指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