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苏区的婚姻立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伟大变革开端时期的重要立法之一,它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乃至新中国的婚姻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中国社会存在着很浓厚的封建残余,特别表现在婚姻问题上面,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买卖婚姻、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重男轻女等等,长期统治着男女婚姻关系。”因此,随着工农民主革命的发展和红色区域的开辟,特别是土地革命的深入,鄂豫皖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把铲除封建婚姻制度、解放劳动妇女、实行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作为自己刻不容缓的任务就
简介:【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回避了是否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问题。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本文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论述了将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立法思考一、问题的提出从建国到现在,我国相继的两部《婚姻法》不仅都明确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作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同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登记形式,但是由于旧式风俗习惯的影响,我国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举行婚礼即取得社会承认的习俗,致使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的存在。随着婚姻家庭多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有关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关乎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和财产关系及子女关系的法律问题,更是亟待立法解决。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回避了是否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问题。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也逐渐的显现出来,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摆在了立法者的面前。司法实例中,很多男女的两性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影响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带来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
简介: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逐步开始认可同性恋者以夫妻名义同居。起初,这只是为某些特殊法律目的而认可事实上同居关系进程中的一个举措。最早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可和法律调整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调整非正式同居关系的模式可以有多种分类。其中最为准确的有两类,一类是Wintemute所提出的“未经登记的同居(unregisteredcohabitation)”;另一类是Forder提出的“法律实施引起的同居保护(cohabitationprotectionarisingbyoperationoflaw)”。这些分类可以是一个一个的,也可以是更为系统的。有时候这种关系模式仅仅被称为“家庭合伙”,但这会引起误解,因为许多所谓的家庭合伙都是需要经过登记的。因此,有人尝试用“类婚姻(para—marriage)”一词来表达这种未经登记的同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