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7.1条规定: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分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估价(简称征地估价)和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估价(简称拆迁估价)。在深圳,由于国有土地大量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穿插并存,实践中,往往在一个评估项目中同时包含上述两种估价,例如我们正在做的一条道路的征地拆迁估价,不仅有近500幢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涉及到26产业主的30宗已出让土地的收回(部分收回)。怎样既要严格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评估出客观合理的价格,又要保持它们之间的平衡,避免被拆迁人攀比;既要解决宗地规划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均已建成,但不在收地范围内,收地基本不影响被拆迁人对建筑物的使用,此时所收回的土地的价值确定问题,又要解决建筑物小部分位于收地范围内,大部分位于收地范围外,其市场价值的确定问题等等。确实十分复杂。现将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我们解决的思路和想法与大家分享,也希望引起思考和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