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资产证券化概述证券化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凡将一定的权利或利益用证券表征并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获得资金的行为都可以归人证券化之列。但是,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指的是通过对流动性差,或者说不能立即变现,但却有稳定的预期收益的资产进行重组,将其转换为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指将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予以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资产的未来收益可以是资产变现的收益,也可以是资产权利的未来收益。那么,资产证券化准确的定义是什么呢?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存在着争议。最广泛的资产证券化定义就是证券化的定义,该定义无法说明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证券发行的区别。比较狭窄的定义包括票据融资和大型贷款的贷款参与(LPS),即出售贷款份额以及将没有第二市场的资产转变为具有第二市场的可交易证
简介: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上,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并在客观上打造和形成了资本信用的神话。但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为此,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以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