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简介:在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继续履行”一直作为合同法所推崇的违约行为救济方式.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下,诸如一物数卖情形,损害赔偿比实际履行更为有效.对于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的关注,引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层面上的经典理论,效率违约.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是指当买卖合同一方违反最初合同约定,他所获得的预期利益将高于自己守约或他方守约时所获得的最终利益,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可以以合适的损害赔偿予以弥补,此时违约是有效率的.针对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我国立法界及学术界讨论颇多,但从其在我国的现状、必要可行性、适用及相关建议来探讨效率违约在一物数卖情形下如何更好地与合同法相融合,以求在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追求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简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包括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协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持用骗领的出入境证件而出入境属于"偷越",但要予以适当限定。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以被组织人通过实际国(边)界线或者边防检查为既遂标准。视不同情形,本罪与其他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分别形成牵连、吸收或者想象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