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罪,理论与实务界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如混淆违法与责任、对“重大损失”与“情节严重”区别对待、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等同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渎职行为通常只是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即便行为人对“重大损失”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以渎职罪处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理论上有关滥用职权罪罪过的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根据规范的保护目的能够将“重大损失”归属于行为人时,才能肯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