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法医实践中,氰化物中毒死亡其案件性质多见自杀和他杀.而意外者少见.氰化物进入体内的途径主要以胃肠途径多见,而吸入性中毒较为罕见,且易被忽视,笔者曾遇到3例,报告如下:1案例介绍案例1、1994年4月28日上午7时,在某黄金冶炼厂施工的外地民工纪×(男,32岁)、陈×(男,28岁)在宿舍内死亡.现场勘查:宿舍面积为5m~2,门窗关闭,死者身着短裤死于床上,现场物品整齐,室内西侧有一宽0.8m,深为1m的污水沟穿过,无任何覆盖,污水系冶炼车间所排.尸检所见:尸斑呈鲜红色,四肢僵直,眼球突出,睑结膜见出血点,口唇紫绀,气管粘膜充血水肿,心血呈鲜红色不凝,心肺浆膜有斑点状出血,腔内有少量血性泡沫,闻及苦杏仁味.肺瘀血水肿.提取心血、污水进行毒化检验:血中CN~-含量为0.37g/L,PH=3.7.系生前吸入氰化氢中毒死亡.
简介: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简介:【案例简介】行为人姜某在自家门前公路岔口倒车时车尾刮撞到行人邓某某,导致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起身后无恙返回家中,2小时后邓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邓某某高龄84岁;医院就诊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①死者邓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②本次创伤系死者邓某某“创伤性休克”形成的诱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③死者邓某某原患有腹腔内囊性巨大占位性肿瘤加上年龄较大的原因是创伤性休克无法纠正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13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3]4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2013]75号《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身患严重疾病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