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简介: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下,保险人是否对连带责任的外部份额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也未能得出满意的答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的含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向的并非过错性责任,而应是给付性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对外部份额不但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保险利益,还具有一种广义的保险利益,因而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责任。故此,保险人对该外部份额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简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行政诉讼立案是实施形式审查,还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如何把握实质审查的程度,一直是困扰立案部门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所在法院在立案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的争议,遇到的困惑出发,分析指出纯形式审查的登记立案方式在实践中导致的困境,包括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浪费司法资源,立案部门难以审查的程序,有可能将原告在其他部门“遭受的不公”的怨恨转嫁于法院,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得出有限实质审查的结论,即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49条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最后就如何进行有限实质审查包括审查程度和排除审查事项提出几点粗陋的看法,以期对行政立案工作规范化有所裨益。
简介:【裁判摘要】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