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8
158 个结果
  • 简介:新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的修改使得地方立法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山东省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地方特色,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以地方人大立法的程序机制为视角,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优化地方人大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应注重地方立法项目的规划、强化论证程序、优化立法审议程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地方立法的民主协商机制及其程序规则等。

  • 标签: 地方立法权 立法程序机制 正当法律程序 人大主导立法 设区的市
  • 简介: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按照十六大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政治要求,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三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 标签: 中国 多党合作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 民主监督 操作规范 量化标准
  • 简介:异议登记具有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排除等三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其目的在于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异议登记申请,而且异议登记后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持续有效。异议登记和财产保全虽然在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上大致相同,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无法替代。

  • 标签: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 除斥期间 财产保全
  • 简介:随着我国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和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什么是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不要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何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如何确定?审查程序如何设置?这些问题理论上至今没有完全弄清楚,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也做法不一,这严重影响到非诉行政行

  • 标签: 非诉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程序 诉讼制度 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诉讼 简易审查程序
  • 简介:今年,我国可能迎来又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修订前夕,有必要对已有的刑事司法法律进行一次系统的整理。而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能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但现实中却出现司法解:泽超越立法的问题,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现行刑事程序司法解释存在的种种严重问题以及对刑事诉讼本身的影响,并在原则和规则的层面上提出了对刑事程序司法解释权设限以求完善的具体出路,以期对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方法。

  • 标签: 刑事程序 司法解释 程序法定 限度
  • 简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Jones的死刑执行过程反衬出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失灵。加州死刑执行与管理系统是否违宪可从重要义务命题、量刑恣意禁止命题、刑罚目的正当化要求命题等三方面展开论证。执行死刑本身不是单纯的让被告伏法而已,而是一连串的决策进行与筛选机制的运作,背后涉及诸多伦理学争议。

  • 标签: 程序正义 死刑执行 量刑恣意禁止 刑罚目的正当化
  • 简介:政策试验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央和地方的互动关系是其核心。政策试验要想取得成功,中央推进和地方创新缺一不可。中央推进不仅指中央提供的强有力支持,更重要的是不能忽略它的引导和及时纠偏的作用。地方政府是政策试验的具体实施方,它的积极性是政策试验得以展开的起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是政策试验在法治领域的典型体现。中央推进具体表现为提出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这一政策目标,湖南省试验立法的成功体现了央地良性互动的重要性,其开门决策的做法实现了法治湖南的跃升。

  • 标签: 政策试验 上下互动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简介:相较于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届满仍继续羁押的"显性超期羁押",审前程序中侦查、公诉机关随意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不计入羁押期限等的"隐性超期羁押"则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的"盲区"。针对司法实践中诸多"隐性超期羁押"的严重侵权隐患,在"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目标指导下,对我国"隐性超期羁押"审前程序控制的司法改革路径可以分两步走,逐步实现由人民检察院的"准诉讼化"司法审查机制向人民法院主导、控制的"诉讼化"司法审查机制的渐进式改革。

  • 标签: 审判中心主义 隐性超期羁押 审前程序控制 预审法官
  •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补正程序,本意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效率。由于法规条款不明确、理论观点不统一、地域发展不同步等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程序始终缺乏具体适用的有效范式,成为信息公开实践中的难题。面对司法审查和公众质疑,行政机关在实务中要合理合法运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程序,应根据补正程序的分类特征和具体适用的困境成因,秉持审慎适度的原则,从细化标准、加强指引、畅通渠道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拓宽服务范围,保障申请人的正当权利。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 补正 司法审查 实务
  • 简介:由于我国刑诉法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造成一些案件循环往复、欠拖不结、被告人长期受羁押的现象,有悖刑诉的效率价值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影响刑诉的公正性,为防止二审的“虚置”现象,增强二审的责任,提高刑诉效率,保障刑诉公正,根据我国刑诉法的任务,建议限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

  • 标签: 二审 发回重审 刑诉法 羁押 死刑 程序公正
  • 简介:公诉案件中采用和解程序并不影响刑事实体法价值的实现,相反它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进行了巨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刑法理论与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利于实现被害人利益与加害人权利、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以及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统一,对于刑法价值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 标签: 刑事和解 刑法价值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平衡论
  • 简介:伴随着国内协商民主理论和城乡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化,有关协商民主的讨论正在经历从学理到实践的转变。近十年来,包括浙江温岭、云南盐津、安徽南塘等地协商民主的成功实践,说明基层协商民主是有其成长空间的,关键在于如何结合各地治理现实建构一套基层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使协商民主从理念走向基层治理的日常实践。都市社区基层议事协商机制的建构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需要从机构设置、规则制定、技术应用、流程改善等几方面入手,充分借鉴和整合已有的开放空间技术、罗伯特议事规则、参与式预算、协商民意测验等协商民主的技术和方法,推动社区治理中居民的有效参与,实现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转。

  • 标签: 协商民主 议事机制 城市社区 参与式治理
  • 简介:原告或者第三人(主要是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会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它不仅使被诉行政机关难以应对,也给行政审判带来相当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

  • 标签: 原告 第三人 行政程序 证据制度 证据收集制度 行政诉讼
  • 简介: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从完善程序建设入手,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的指导意见》,对全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指导,并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积极推进。《意见》强化系统思维和整体意识,立足全面、统筹指导全省立法工作,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为9个方面,并对34个重要环节细化了程

  • 标签: 保障省人大 出台进一步 完善科学
  • 简介:对于快递公司员工偷拿客户财物的行为,存在着职务侵占罪说与盗窃罪说之间的不同认识。学说上试图从涉案财物的归属、财物由谁占有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几个方面予以区分,但却无法清晰、彻底地将二者区分。应该承认,同属侵犯财产罪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如不符合特殊法条的定量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要求时,完全可按照普通法条定罪。在肯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实务处理上是否一定起诉、定罪同样考验司法者的智慧。同时,在争议案件中,如何确定“酌定不起诉”意见的归属,似应侧重“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而非适用前提。

  • 标签: 占有 职务便利 竞合 情节轻微 不起诉
  • 简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刑后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模式,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未作任何变动。此种立法模式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人权保障的原则以及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协调出发,有必要对“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改革,在被告人认罪与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明确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构建一种“先民后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先刑后民”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人权保障 “先民后刑”
  • 简介:制度建设对党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只有抓住这个关键环节,才能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更好地贯彻既积极又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策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辨证统一.

  • 标签: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体制改革 制度建设
  • 简介:《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5-9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判断犯罪之“社会危险性”的实质要件,在“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客观性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规定》第5-9条仍未彻底解决“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的问题,并且某些规定反而导致了“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趋于机械化的后果。究其原因是“社会危险性”本身的抽象性决定其难以在实质要件上彻底实现客观性,故仅在实质要件上寻求“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之客观性的努力成效有限。转换视角,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之程序要件的方式以破解其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之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

  • 标签: 逮捕 社会危险性 客观性 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