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国家必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只有在公民实施了最严重罪行且无法对其教育改善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无奈,才能被迫对其执行死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以教育改善的,只有极个别罪犯是无法教育改善的。罪犯是否“可以教育改善”并不是无法预测和测量的,完全可以根据罪犯的罪前、罪中、罪后的个人具体情况对其做出是否可以教育改善的预测和判断,当然,真正得出肯定的结论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后才行。
简介:<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已居世界前列,一些人权保障措施较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为规范严密。但是也毋庸讳言,我国在人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就我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中的人权保护的完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关于死刑的存废,各国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至今仍争论不休。目前,世界上除奥地利、芬兰、冰岛、哥斯达黎加等二十几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外,我国以及大多数国家根据死刑对本国法律秩序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仍保留了这一刑种。为了防止不可逆转的错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至155条对死刑判决的执行程序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