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刑后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模式,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未作任何变动。此种立法模式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人权保障的原则以及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协调出发,有必要对“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改革,在被告人认罪与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明确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构建一种“先民后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出版日期
2012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