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一)总会计师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对企业实行会计监督。同时,我们也知道《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设定的会计前提条件是为会计主体服务。那么,企业中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即要为会计主体服务,又承担着监督会计主体的职能,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具有双重性职能,赋予了他们双重身份,既为监督者,又为被领导者,领导者是被监督对象,被领导者是监督的主体。实践表明,这种矛盾的监督机制对现实的财务管理是难以奏效的。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国家把经营决策的权力下放给企业
简介:“十五”计划明确指出,在未来的一个阶段,我国将以科技进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财政也将适时地加大对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数据,发达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平均为2.9%,发展中国家这一比重一般在1%左右,而我国的这一项指标则更低,并且多年来改观不大,1995-1996年均为0.5%左右。的确,如果说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差距的实质表现在科技差距方面,则政府投入的悬殊应是导致这种科技差距的关键性原因。然而,我们在探讨促进科技发展的财政支持方式时,不应只一味地强调我国财政支出与别的国家有多大的差距,而应着重弄清楚科技发展哪些方面需要财政支持、怎样的财政支持方式才能真正有助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用何种评判标准来检验财政支持确实促进了科技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