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贯穿于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全过程。我们应当按照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要求,不断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使之更好地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简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融入教学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