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以赠与合同、协议等形式出现的文书,实践中通过公证证明能使之更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的要求;而且,公证职能的发挥对订立人真实意愿的考量、文书效力的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协议内容等方面阐述了居住权协议公证办理的相关内容。
简介:【摘要】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统称《民法典》)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居住权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物权制度,是对弱势群体关于房屋居住权益迫切需要的直接回应。《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作为对居住权的基础性规定和司法实务上引用最多的条款,虽然明确了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住宅而非居住权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但“住宅”一词在一些情形下却不够周延。
简介:[摘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很多老年人而言,房子既是自己老有所居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很多家庭矛盾的导火线。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将居住权纳入物权的体系范围中,通过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设计,肯定必要同住人的法律地位,能够更大程度地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发挥居住权对以房养老的福利性保障,应对当今社会老龄化的挑战,确保“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在居住权制度中能够得以落实。然而,《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表述只有第366条至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无法充分发挥居住权的功能价值,从而需要更加详细的对居住权理解适用建议来填补漏洞,以此构建完备的居住权制度体系,使居住权在社会实践中焕发出活力。
简介:[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对人役权阶梯式的立法中,它在民法层面意味着个人对他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协助,后世国家的立法对居住权的扬弃存在不同选择。即使基于对弱者生存条件的现实关怀,若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仍易导致与本部分立法价值、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却一定程度上认可居住权的存在。考察婚姻家庭法与居住权的契合性,并结合现代婚姻家庭的变迁规律,可将居住权划分为离婚经济帮助中的居住权、作为养老保障的居住权、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生存配偶的居住权四种主要形式。未来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中,应考虑从范围限制、权能限制、所有人与权利人利益平衡等狭义角度规制居住权,以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生存利益,回归本权利起源之初的功能设计。
简介:摘要: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救济,本文从实务案例出发,分析在实务中,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面临的真实情况,可以看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仲裁等程序虽然缓解了法院的压力,但其环节过多,程序复杂而漫长,加之其与行政权联系密切,不利于劳动者社会保障纠纷的迅速解决。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社会保障争议亦有不足。以及现行举证责任配置不合理,劳动者为雇主公司提供劳务,大多有不成文的规定,即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等等。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建议,如树立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救济的观念;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的立法保护、司法保护等等。
简介:摘要: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居住权一项新的物权也在逐步的推广,但其与所有权的冲突也日益显现,法律却未对两者间的冲突矛盾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推广房屋居住权的设立,完善居住权与所有权间的冲突相关法律必不可少。本文将从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益分析二者间的冲突,并针对冲突提出解决建议及完善措施。
简介:摘要:《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条文,由此弥补了我国物权体系中人役权及建筑物用益物权缺失的情况。考察居住权功能时应当兼顾其人役权及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双重属性,其一方面为家庭成员内部居住安排提供途径,另一方面提供多种典型的建筑物用益物权类型以资利用,保障私法自治并促进经济效益。在如城镇社会保障性住房、旅游住宿,农村宅基地上居住等情形中,居住权因其物权属性较以往债权建构更稳定,更契合住户需求。基于此,不应对“满足生活需要”的目的做狭义理解,重视居住权用益物权属性,理解适用居住权章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