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五”计划明确指出,在未来的一个阶段,我国将以科技进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财政也将适时地加大对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数据,发达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平均为2.9%,发展中国家这一比重一般在1%左右,而我国的这一项指标则更低,并且多年来改观不大,1995-1996年均为0.5%左右。的确,如果说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差距的实质表现在科技差距方面,则政府投入的悬殊应是导致这种科技差距的关键性原因。然而,我们在探讨促进科技发展的财政支持方式时,不应只一味地强调我国财政支出与别的国家有多大的差距,而应着重弄清楚科技发展哪些方面需要财政支持、怎样的财政支持方式才能真正有助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用何种评判标准来检验财政支持确实促进了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简介:<正>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高某从事百货零售业务,营业门点位于怀远县五岔镇桥北路××号,经营地点属本地段中等,地方税采取“双定”征收方式。2001年7-9月怀远县地税局五岔分局核定其月应纳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320元。2001年9月中旬,五岔分局按照商业经营规律,在10-12月这段商业旺季,重新核定其定额。9月18日,分局管理人员将《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高某,核定其2001年10-12月的月应纳税销售额为1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100元,月应纳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358.9元。高某认为分局核定的定额太高,遂于9月20日向分局递交了《年(季)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