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它指导其他单行商事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的适用,同时又区别于这些单行法律,可以单独适用。
简介:<正>我国没有商法典,当前调整企业及其交易行为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和商事单行法。完全打破这一格局,在制度上重新整合,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像德国和日本那样的商法典,在现实上是不可能的。但是,民法和商事单行法是否存在对市场交易的制度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民商法理论通说认为"商人"即"商主体",大量的商法教材或专著均以"商主体"的概念来指代"商人"。商法学者们使用"商主体’,的概念或为无心为之,从主体、行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思维模式出发,理所当然地认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商主体";
简介:<正>一、概述商事登记制度(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概念商业登记是指依照商法典、商事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的法律行为。
简介:近来,在政府的严厉打击下,肆意泛滥的非法音像制品已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环境开始逐步出现转好迹象。但从总体来看,市场状况依然严峻,非法音像制品氆仍随处可见,打击盗版任重道远。当前,盗版音像市场又出现了一些新动态、新特征,值得关注。
简介: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合伙都是一种既古老又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大陆法系,合伙有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之分,同时又有隐名合伙、表见合伙等相关制度规则。在英美法系,合伙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等不同类型,同时又有禁反言合伙等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由《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不同立法先后
简介:一、商法典的命运:灭亡抑或重生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体制上存在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民商分立国家,立法上一直主张民法和商法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民法侧重于对私法关系的一般调整,商法则侧重于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调整。商事关系相对独立于民事关系而存在,商事关系与民事
简介: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清算企业股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市场法律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简介:<正>一、制定一般性规则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已经陆续制定了不少调整商事关系的单行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位以后,我国商事立法步伐加快,企业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
简介:一、制定《商法通则》是务实立法的必然选择(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理论博弈我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承认,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学界也出现了"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广泛争论。
简介: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民商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涉及如何协调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们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还关系到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学者围绕民商法的立法体例主要形成了三种不
简介:根据我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牵头的课题组率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内容体系结构,令人耳目一新。特别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第二节第74条至79条的六个条文将营利性社团法人的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试
简介:引言: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自中共中央18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将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首要任务之一的顶层设计方案后,我国一度似曾放缓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又开始升温。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
简介:民商法之关系处理是制定民法典不容回避的问题,而对民商事主体的规范更是此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立法层面上,厘清二者的关系并对其进行正确的规范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关乎私法主体制度的构建乃至民、商事法律之整体完善。本文以民、商事主体立法为切人点,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阐释国外相关立法趋势,就我国民法制定中的民商事主体立法提出建议,求教于同仁。
简介:自网络产生之日起,就以信息共享为己任,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无限制地匿名使用资料和信息。然而,资料共享跟著作权发生了冲突。在国际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
简介:基于学理分析,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非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并不能就此否定推荐性标准属于一种官方文件,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从而不具有著作权。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也不应当赋予推荐性标准以著作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推荐性标准的传播和使用,增进社会公益。
简介:2004年5月17~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规划局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为版权部门负责人举办了题为“对反盗版培训员进行培训”的研讨会。该研讨会是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总战略、在有关国家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团的合作下举行的。研讨会由挪威资助,并已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文化多样性联盟计划范畴。
制定我国“商事通则”的若干问题
在民法与商事单行法之间——以经理权为例对制定“商事通则”的思考
“商人”本质的反思:一个身份的视角——兼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
论“商法通则”的制定之商事登记制度
盗版频现新动向 治理需有新措施——关于建立反盗版综合治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合伙立法问题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商事规范的重构
制定《企业清算法》非常必要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的困境解决——兼议“商事通则”的制定
立法模式选择与商法通则制定
专家建议制定知识产权法典
商事单行法:现实主义的选择——兼论“商事通则”之制定
商事登记与民法总则的制定——以商事登记制度比较研究为视角
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一般规定”立法条款的修改意见为例
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民商事主体规制之思考
私人拷贝的理由、实践和未来——以德国私人拷贝规定模式为基础编写的资料
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著作权——网络资料私人共享在德国的刑事立法和实践
论我国推荐性标准的可版权性
直销立法的迫切性
对反盗版培训员进行培训——为东南欧版权执法当局举办的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