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关于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是指抵押贷款适用于何种贷款种类和贷款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则上讲,抵押贷款适用于各种贷款种类和贷款对象。从贷款种类来讲,不仅适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生产性贷款,而且也适用于消费性贷款。从贷款对象来讲,既适用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但从目前来看,抵押贷款从贷款种类上来说还只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生产性贷款,消费贷款基本上没有涉及到。这是由于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是通过国家计划用行政指令进行调节的,排斥了市场的作用。企业作为生产的主体,不能通过市场与消
简介:比例平等条款是约定贷款银团就其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的清偿与借款人的其他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平等待遇的条款;比例平等条款项下的债务是借款人承担的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的债务;比例平等条款属于债权性质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其仅在不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范围内具有约束贷款银团与借款人的法律效力;比例平等条款的基本功能是在借款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确保贷款银团或参贷行所享有的贷款债权在清偿时与借款人的任何其他没有物权担保或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居于平等地位,该功能在借款人为公司法人、政府或政府部门等不同的法律主体的情况下有不同的体现。
简介:税收优惠本质上是一种租税特权,违背量能课税与平等课税的根本理念,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在于它所承载的特定价值追求.运用税收优惠实现其价值追求时,不可避免地与税法的其他价值相冲突,甚至以牺牲一些税法价值追求为代价,造成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作为利益权衡工具的比例原则,天然地与税收优惠相关联,可为税收优惠的“所得”与“所失”提供一种审查方法,防止税收优惠对税法根本理念的背离,不至于动摇税法的确定性、安定性,从而危及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法中的地位.现行税收优惠无论是其规范设计还是规范实践均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突出地表现为优惠目的立法缺位、优惠总量失控与支出随意以及利益衡量机制的缺失.要想实现税收优惠与比例原则的对接,必须以比例原则为指引,从观念上和制度上对税收优惠予以规制.在适当性方面,注重税收优惠目的整体化构建.在必要性方面,关注税式支出的常态化管理.在均衡性方面,重视利益均衡的法律机制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