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33年底,在外患严重,民族危亡的严重关头,爆发了震惊中外的福建事变,蔡廷锴、李济深、陈铭枢、蒋光鼐等十九路军爱国将领,因对蒋介石“攘外必先安内”的反动国策不满并感到绝望,在全国不断高涨的救亡高潮中,毅然决然举起“抗日反蒋联共”的义旗,在福州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简称福建人民政府),公开与蒋介石南京政府决裂,这就是史称的“福建事变”。事变虽然失败,但它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爱国热情和民主、进步的革命精神,永载史册。因此,“福建事变”成为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最近由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副研究员吴明刚所著《1933:福建事变始末》已由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全书共14章55目,计35.2万字。这部专著是近些年来研究十九路军与福建事变的一部力作。综观全书,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简介:张国焘在《我的回忆》中说:西安事变发生时,毛泽东在给张学良的复电中说,“蒋某确系卖国独夫,理应付之国法,弟等极力赞成由人民公审”。中共中央负责人“都觉得如果让蒋氏活下去,无异是养痈遗患”。张闻天为“毛泽东对张学良的复电,措辞不够坚强”而“发生了争执”。朱德则“大声说道,爽爽快快的同张学良说,杀了蒋再讲其他”。于是,毛泽东与中共中央高层在西安事变中力主杀蒋的言论,由此扩散发酵,影响深远。近几年,此论又流行起来,颇能迷惑人。在那个影响中国未来走向的重大事件中,毛泽东和中共高层真的果如斯言,曾力主杀蒋吗?今天,我们只能凭借档案文献,来一次时空大穿越,把自己置身于已成风云的时代场景中,还原历史,还原真相。
简介:<正>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