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买卖合同作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担保,系经济社会新需要不断产生的背景下自发形成的新类型担保形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首次对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之情形作出回应,然其语境下此种担保性质与效力尚未明确,发展空间有限。学界关于买卖合同担保主要有后让与担保说、泛化的抵押说、代物清偿说和债的担保说等论争,采泛化的抵押说之基本立场,买卖合同担保在现有物权法的体系下解释为抵押应是可行的出路。在此基础上,预告登记制度的适当援用可有效裨补买卖合同担保公示方法的缺漏。法具有滞后性,经由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展开,新物权势将得以肯认而创设,以期完善物权法的体系,满足经济社会不断产生的新需要。
简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过程中专业大户普遍面临的资金融通困难问题,采用统计分析为主的方法及源自山东、陕西、山西省11县、36乡镇、82村的245个苹果专业大户调研数据,分析专业大户正规和非正规借贷行为特征及效果。研究发现,专业大户生产性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但存在正规金融信贷配给约束。专业大户申请的投资生产额度普遍偏高,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非正规借贷以其非制度信任机制优势,为专业大户提供贷款的发生率高于正规借贷;苹果生产的季节性特征导致专业大户的借贷期限以短期需求为主,因而借款用途较为分散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大部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要求担保,小部分需要抵押,但抵押形式单一。专业大户获得正规借贷的隐性成本比非正规借贷高。
简介:通过对农村金融调研数据的描述统计和Heckman两阶段模型分析,研究表明: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为零星、小额信贷;户主文化程度、家庭收入水平和金融环境对正规金融的选择影响为正,对非正规金融的选择影响为负,资产价值高的农户发生借贷的可能性较小;无论是正规金融还是非正规金融,年龄对借贷需求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劳动力人数则是负向影响,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对非正规金融需求较多,以生活为目的的借款对正规金融的借贷需求较少。
简介:对P2P网络借贷实施刑法规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必须保持谦抑。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决定了P2P网络借贷比传统金融更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以我国近三年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可知:被告人所犯罪行基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平台目的主要是为了企业融资和专门提供中介服务两种;涉P2P网络借贷犯罪定罪量刑并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整体偏重的现象;将企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网络借贷定为犯罪,资金池定性模糊,处罚对象范围较宽、较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处罚较重等问题亟需解决。应纠正夸大刑法规制作用的理念和僵化的入罪标准,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免于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事由,确定“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定罪量刑标准,缩小共同犯罪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