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P2P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网络借贷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发达,P2P凭借其竞争优势在国内呈现爆发式增长。基于与P2P有关的19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分析,发现在我国P2P借贷的刑法规制现状中存在非法集资类罪名的多发性,法院在P2P领域涉嫌的罪名之间存在定性的差异性与矛盾性的情形。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在于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过于宽泛与事前监管的不到位,P2P在我国的性质尚不明确以及涉及的罪名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应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资金用途,明晰P2P中所涉罪名之间的差别以及完善与P2P监管相关的配套机制,以实现P2P领域的健康发展。
简介: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广泛应用,其中金融行业应用互联网技术的例子不胜枚举,利用智能终端存款、转账、支付等金融业务早已被大众接受,网络借贷作为崭新贷款形式凭借便捷、灵活、自由的优势在金融行业迅速兴起,提到贷款必然关系到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只有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才能最大力度低于借贷风险,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网络借贷行为一旦产生,借款人、贷款人和第三方中介之间就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在网络借贷期间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需要采用严谨的刑法规制措施。这种刑法规制措施是在保证网络借贷金融形式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网络借贷中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只有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才能兼顾以上两方面内容,本文从理论定位和具体内容两方面简单介绍了刑法谦抑性,并对网络借贷行为的确定和存在的风险进行现状分析,为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作用充分发挥,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