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组组通"项目框架下以村组为考察对象,以湘政办发(2017)65号文为例,考察了法治化治理视野中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精准扶贫产生的效用及面临的困境,就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覆盖村组和未覆盖村组的影响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精准扶贫有明显的治理效用,契合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节约了制度成本,规制了精准扶贫的识别和推进,为解决扶贫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提供了行政裁决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正当性事由。但地方规范性文件治理效果在覆盖村组和未覆盖村组之间具有明显拉大贫富差距的效应,对未纳入村组的影响尤甚,产生了所谓"争当贫困村组"现象,精准扶贫陷入教条主义倾向,扶贫的公平性、精准性与预期目的相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扶贫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亟需探索精准扶贫法治化治理难题的破解之道。
简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却存在着第三人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其中参加效的缺失是其典型表现。生效裁判对非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生何种效力,在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适用既判力、或者适用事实预决效力。然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与当事人、一般的案外人在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方面均不相同,使其与当事人或一般案外人承受相同的裁判效力具有不对称性。为此,我国亦有必要构建参加效制度,在借鉴域外参加效制度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考察参加效与既判力、预决效力的差异,以确定我国参加效的特征与适用范围。
简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