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重大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是“废除死刑”国际趋势与严厉惩处腐败犯罪刑事政策“中和”的结果。无论是从刑法内部基本原则还是外部刑事一体化链条,乃至合宪性手段等方面进行分析,当前我国终身监禁的刑事立法规定均存在形式与实质方面合理性的不足。借鉴域外已有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具体情况,死缓期间“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排除终身监禁实际适用之功能。参考《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制减刑的立法方式,治愈了当前终身监禁形式上合理性不足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死刑改革的大局,适当扩张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范围,将是合理的选择。此外,假释、赦免等刑罚回归制度的启用,成为完善当前我国绝对终身监禁的适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