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正常纳税人是指除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在日常业务中没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职能,只偶尔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按照我国税收制度规定,不论何种单位,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负有纳税义务。而这些偶而有应税收入的单位却正在漏征税款。如:农村乡镇政府经常引进市场畅销而本地没有的优良农作物品种或养殖物,加价出售给农民谋取利润;一些位于商机地段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为了弥补经费不足或为职工谋福利,建起门市房或者腾出一些办公室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一些非营利型医院在项目收费上提高价格或变相加价获得收益等等。既然非正常纳税人存在着应税行为,税法上又有明确的纳税义务规定,税务机关就不能熟视无睹、坐视不管。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把应征税款征收上来。为此,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稽查科对辖区内容易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不定期的稽查,添补非正常纳税人的税收空白。对非正常纳税人应实行税务稽查制@李霄羽$沈阳市新民地税局@唐欣光$沈阳市新民地税局
简介: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主要是为了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专用发票则是为了赚取“开票费”;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为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提供了巨大的买方市场。对故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应当重点予以打击。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可以分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抵扣税款和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行为两个阶段。其中,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抵扣税款行为,又可以分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受票方主动放弃抵扣税款行为;二是受票方持有虚开专用发票尚未抵扣税款行为;三是被税务机关依法阻止抵扣税款行为。对不同阶段,不同行为方式下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重点打击故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简介: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务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税务行政赔偿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赔偿责任则国家整体负担。税务人员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都不能向税务人员个人请求补偿,税务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赔偿的请求人或者告。但是,也并不是说此种情况下,税务人员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另由其他法律法规约束。税务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