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带有根本性。教育法等部门法则是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性条款的具体实现形式。"齐玉苓案"昭示: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而穷尽了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能获得必要救济的情况下,宪法理应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可靠基石和最后屏障;"罗彩霞案"则表明:在诉讼事由明确和相关法律依据充足的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适用部门法条款而不能动辄启用宪法条款作为裁判教育侵权纠纷案件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手段的"泛法律化"。就现阶段频发的类似教育侵权纠纷而言,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和诉讼解决机制不仅仅体现在宪法条款的司法适用效力应当由谁来解释以及应当如何去解释,更在于我国专门的教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尚付阙如,亟须在尊重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有步骤地建立起来。
简介:诉讼标的作为学理上的概念,从其本质机能上讲,具有'体系概念'和'指示概念'的两面性。日本的著名的诉讼标的(诉讼物)论争就是从其体系概念的层面展开的论争。但经过多年的论争发现,没有哪一个诉讼标的学说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故,日本民诉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诉讼标的的研究方向转向于研究解决个别问题。从日本样本来看,对体系性诉讼标的之研究正在逐渐固化、淡化,诉讼标的概念在具体问题解决上的相对化(指示性)机能逐渐被接受,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正在变成一种解决问题时的思考工具。诉讼标的概念是与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裁判制度共同发展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机能和含义。在我国现有语境下,如想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首先应对诉讼标的概念的本质机能有清楚的认识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标的识别之各学说进行选择,进而构筑中国化诉讼标的理论之全景。
简介:近几年来,营救式刑讯的正当性问题一直在被德国刑法和宪法学界广泛讨论。"911"事件以后,美国社会也围绕着能否对恐怖分子使用营救式刑讯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本文从功利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两个角度对刑讯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在功利主义伦理观下,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的增大,营救式刑讯的正当性不断增强。在恐怖活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使用营救式刑讯是正当的在道德绝对主义伦理观下,无论刑讯的目的如何,刑讯作为一种酷刑应当在任何情形下被绝对禁止,因而营救式刑讯是不正当的。在恐怖活动这种极端情形之下,一旦社会秩序崩溃,所有的自由和道德观念就会完全土崩瓦解,道德绝对主义在这种情形下是缺乏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