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因试点性改革与试错性试验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促成现代化制度形成的理想路径之一,又因制度的全新性与陌生性加大了直接立法的难度,这迫使相关主体选择借由试点改革寻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章立制的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试点改革实践推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入法,立法后新一轮的试点改革又逐渐促进制度基于实践检验途径的优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改革从主体、范围、程序、期限、方式、救济等维度全方位铺开。试点过程围绕可行性、最佳性及制度设计方案形成了激烈论争。整体上,试点实践效果明显、试点创新值得肯定、全局优化景象值得鼓励,且"入法"也显示了试点改革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试点时空跨度有限、改革力度欠缺、制度化程度不足等局限。"新法研究热"强化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反思,"新法实施欲"又推动着新一轮试点改革;不过,"一羁到底"的状况并未因此得以根本扭转,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的理想模式应当是最终脱离检察机关控制的轨道而走向中立的司法审查道路,以真正展示制度的魅力。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系2012年新《刑诉法》的一项创设,旨在改变我国"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现状。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制度定位有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应定位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应定位为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其二,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立法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存在诸多漏洞,引发实践中诸多问题,应予以矫正。中国未决羁押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检察官的中立性不足和逮捕功能的异化。此根本原因不仅存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亦存在于审查批捕程序中。未决羁押率的降低,与其寄托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如在审查批捕程序中便予以实现。
简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和网民数量的增加,民众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表达社会管理、政府建设以及国家政治生态等诸多问题的个人观念愈发的强烈,互联网也成为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的“孵化器”,它不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甚至对公民的基本权益形成了严重的威胁。网络舆情必须管束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或法律规定,或政府监管,或多种措施结合约束,各个国家都没有放纵这块“自由无序”之地,有区别地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约束方法不但相同,同样,我国亦是如此。然而,若将我国互联网舆情管束在行政法的范围内,就会发现我国互联网舆情管理方面仍暴露了很多问题,其中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且位阶不高、缺少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简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职权和诉讼职权的统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识存在偏颇;内部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尚未确立;审查案件范围较窄;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不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性不强;考核导向制约工作积极性;未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权的认识水平,建立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开展实体审查(主导)、监所部门开展形式审查(配合)的审查模式,将案件审查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切案件,进一步明确羁押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和考核制度,与公安、法院联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
简介:流质契约的禁止与允许问题,一直以来并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但是,不久前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中(均为2014年刊物)的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对于有关流质契约问题的热烈讨论。所涉两案由最高法院民一庭两个合议庭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均涉及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争议点在于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双方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合同项下房屋抵顶债务,是否属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所禁止的流质契约,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应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