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概念在方法论的研究中必不可少,但概念具有不确定性,这源于其和前理解的相互作用。尽管如此,方法论的研究仍具意义。教义学者既区分法教义学和实用教义学,又致力于将基本原则和具体个案进行体系建构。法学方法论应归入基础科学,亦受辅助科学的影响,但不应将个别基础科学命题片面化和绝对化。由于历史原因,相比英美法系,德国方法论的特点在于精细体系。该体系构成了个案和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的中间层,发挥着稳定、控制和创新等功能,但对其过度依赖造成了对基本原则的忽视。同时,当今德国方法论也面临着欧盟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挑战。尽管德国方法论对日本法影响深远,但因历史和文化因素,中国法的继受路径和日本法不同。德国的精细体系对中国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中国法更需走出自己的道路。
简介:美国雇佣自由规则发展进程可分为四个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为产生、发展和全面确立阶段;30年代至50年代为普遍适用阶段;50年代至80年代为有条件适用阶段;80年代至今为整体衰落阶段。从该发展进程可知:虽雇佣自由规则目前已不再具有往日那种近乎绝对之效力,但除蒙大拿州、美属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自治邦外,美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仍尚未通过对雇主普遍施以正当理由解雇义务来彻底废除雇佣自由规则.即美国私人部门中的雇主依然可无理由解雇雇员。美国社会对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的充分尊重、法院以州为单位差异性适用雇佣自由规则的司法实践以及解雇保护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均对改革我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有益的域外经验。
简介:法国是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的诞生地。对现代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及司法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其影响波及到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归纳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法院系统,无论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均设有一些专门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法院不能或不予管辖的案件。此外,在司法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设有争议法庭。本文将着重对法国司法制度的新发展和独特之处加以介绍。
简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再次驶入快车道,有人认为已经进入崭新的商人习惯法阶段。饱受批评的商人习惯法的确定性因规范的编纂而增强,相应地,商人习惯法的理论研究也活跃起来。有学者提出商人习惯法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的法体系,并用"自创生"理论加以论证。但反对者甚至从商人习惯法的历史基础入手来解构这一论点,指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不是自治法而独立于其他正式法运行和发展。支持商人习惯法的学者和反对者之间展开了激烈论战,这些论战加深了人们对商人习惯法体系的认识,也使这一法律部门进一步为跨国商业界所熟悉。
简介: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引进了德国式的"法治国家"理念,在"明治宪法"中构建了分权制衡的国家机构体系,并对臣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保障.由此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形式法治主义。"二战"后,新的《日本国宪法》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不仅要求各种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而且规定了对国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法律本身的合宪性要求,由此确立了实质法治主义。在现实中,通过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正当性的要求、对行政程序的重视以及对国民权利的救济等,实质法治主义在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当然,日本的法治主义在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对行政裁量的规范、对相对人参与的保障、对国民权利利益的救济等方面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课题。这些正反两方面的法治主义发展经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