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特别弱势的雇员,另一类是雇员的集体利益代表。相应地,特殊解雇保护制度实现了两个层面上的功能,对于第一类雇员基于其特别弱势的地位而保护其个体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而对于第二类雇员则是通过对其成员的保护促进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正常运转。德国特殊解雇保护的方式也分为两种,一种是限制解除的事由,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者企业关闭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另一种是要求解除前必须获得主管机关或者雇员集体利益代表机构的同意。相比之下,我国特殊解雇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方式也单一。目前在我国工会改革的背景下,最为迫切的是增强对职工集体利益代表比如工会委员的保护。
简介:摘要在个人解雇保护立法中,我国关于解雇预告期的规定存在虚严实宽、灵活性不足等缺点,借鉴国际立法例,根据我国国情,在考虑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高解雇预告期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并对具体制度做一改进建议。
简介:摘要:作为解雇保护的一项措施,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的事由之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规定,但其规定较为模糊,特别是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标准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我国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都未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认定标准,只有原劳动部发布的文件(《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不能胜任工作”作了简单的界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不能胜任”的认定出现了一定困难和争议,对认定“不能胜任”后的处置也由于不同的理解产生了诸多困惑与争议。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不能胜任”的认定及解雇保护展开分析,对劳动者“不能胜任”的认定指标进行细化和完善。
简介:中国和德国在劳动合同立法体系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在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方面,德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视作民法中"雇佣合同",特殊类型劳动合同原则上仍然适用《民法典》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解释方法。与德国不同,中国劳动法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与民法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的独特的调整方法与解释方法,不能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来解释劳动合同。这样就造成了很多中国劳动法研究往往并不引用《民法通则》以及后来的《合同法》的规定,而是更多地去从国家政策、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甚至是政府部门的文件中去寻找依据。本文以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9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结合地方法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指导意见与判例展开研究,目的在于探索中国各级政府和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对正常解雇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