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热行。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6号)和《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国有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94)财会字第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满足外经贸行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各地经贸委(厅)必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全套会计报表及软盘(05表与会计决算一并上报)。汇总口径包括:①财务隶属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②承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国有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