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论旷日持久,但终因各方观点不一而予以回避。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对世义务、国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合法性、集体犯罪和集体惩罚的合法性、实现国家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行性、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有无犯罪意图、国家责任的性质六个方面,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彼此针锋相对。基于国际政治现实与国际法治追求的考虑,为了有效遏制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以“政府犯罪”代替“国家犯罪”的新思路。
简介:在我国群体性纠纷多发的背景下,深入挖掘示范诉讼的存在价值,将其积极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是当前纠纷解决的必然要求。从价值维度来衡量,示范诉讼机制的运行,应达到促使裁判一致化、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并在程序进行中注重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公共政策的延伸功能。在将示范诉讼从学理上划分为“部分请求型”、“先决关系型”和“同类纷争型”并提炼实践中各种准“示范诉讼”形态的基础上,应当从示范诉讼的各个价值维度出发,细化、充实示范诉讼的程序规范。这一思路可以延展为两个操作层面:一是由双方当事人缔结各类示范诉讼契约,如“示范判决拘束力协议”、“停止争讼协议”、“示范诉讼当事人择定和权限的协议”等;二是由法院适度行使诉讼指挥权,依职权择定示范诉讼当事人,采取优先审理等效率策略,并对未出庭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和保护。
简介:送达是贯穿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对比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差异性的最佳视角。笔者通过分析执行文书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得出及时、有效、穷尽一切手段保障送达完成的民事送达原则,并不适合执行文书的送达。执行程序相比审判程序具备了当事人不平等、执行权单向性、执行效率优先和更加突出的维护司法权威的特征,所以执行文书的送达不按照民事送达原则来进行是有理论依据的。按照执行文书制作的目的,将执行文书分为执行通知类、执行控制类和执行处分类,不同类型的执行文书分别采用前置送达、后置送达和及时送达的方式,希望能对执行工作产生些许启发.
简介: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理论论战并不像表面上所理解的那样,他们各自从事的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事业,分析的并非是同一种事物,而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实际上,哈特与德沃金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但是他们都是从法律实践出发而达至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概念性理解。虽然他们所理解的法律实践存在不同。在实践意义上,哈特与德沃金各自的法律理论进而法律理论本身,便有了一个得以内在理解的框架,而且我们也进一步发现他们的理论之间所存在的竞争、合作、冲突以及对立的复杂关系。当然,也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反思实践中的法律以及法律中的实践所存在的内在特点,才可能构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理论,从而推动法律理论的发展以及增加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认识。
简介: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是基层检察机关推行的改革举措,它是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政法机关服务大局意识的体现,它促进了非公企业发展体制机制的完善,克服了检察事后监督的不足。其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增强非公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力,提升防范综治的工作成效,通过建章立制、畅通渠道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它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的拓展,也是犯罪预防控制手段的延伸,符合检察权的内在要求。推行这项改革必须在“亲民”的同时防止权力寻租,维持法律监督的必要张力。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判决效力理论尚未形成认识一致的理论体系。既判力在作用的主体上是否具有相对性,在作用的客体上是否应当严格限于诉讼标的,即前诉对争议事实的裁判,在后诉中是否也应当具有类似于既判力一样遮断当事人重复争议的效力,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上必须尽快妥善解决的问题。虽然美国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通常做法差别很大,但是在判决效力理论上却具有共同性:基于程序保障的考虑,强调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前诉争议事实只有被充分诉讼过并裁判过,在后诉中才具有遮断当事人重复诉讼的效力。相应的原理与制度设计,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更新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