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当前虐童案件层出不穷、手段卑劣,屡屡冲击着人们的视线。我国在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诸多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儿童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总是差强人意,存在着诸如虐童行为定性不清晰、相关监管不到位、司法机关多次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罪名处理此类案件以致于处罚过轻等问题。虐待行为会对儿童的身心造成无法愈合的严重伤害,以法律手段实现对虐童现象的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立法,多措并举,加强多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儿童权益保护屏障,有助于儿童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简介:摘要培育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是幼儿教育的重点,而且幼儿当前所处的这个阶段也是良好行为习惯塑造的关键期。好的习惯以及知识技能的学习处在同等关键和重要的地位,所以不能够因为传授知识技能,而忽视行为习惯的引导。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关注早期教育,特别重视幼儿行为习惯的养成。考虑到幼儿园与家长均在幼儿的成长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实现家园合力、共同打造家园一体化教育,更能强化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效果。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综合护理应用于青光眼患者对遵医行为、自我管理行为以及临床疗效的评价。方法选择2018年5月-2019年4月在我院就诊的青光眼患者90例,将其按随机数表法的方式分成对照组和实验组,各45例。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方案,实验组予以综合护理方式进行干预。对比两组患者遵医行为和自我管理行为评估以及治疗效果。结果实验组患者各项遵医行为和自我管理行为评分均高于对照组,且p<0.05,差异化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实验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显著高出对照组,具有明显差异性,p<0.05,符合统计学意义。结论针对青光眼患者实行综合护理模式,能够有效提升遵医行为以及自我管理行为,临床效果明显,有助于促进患者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