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非常时期,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等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认清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责任和肩负的历史使命,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政策要求和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上来,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主动担负起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责任,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简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三者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之和,然而行政主体参加诉讼是被动的,再加上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及"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的胜诉对行政主体来讲并无多大实质性意义.所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考察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能从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去考察,而应考察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最根本目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加入WTO这样的新的历史环境.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权衡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简介: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宪制职能,监督对象应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而不限于诉讼监督。核心价值不明、规范内涵有误、范畴存在偏差,是阻碍行政检察权能回归的理论困境。以活动"属性"为一级分类标准,围绕"公共行政"展开的行政检察监督和围绕"司法裁判"展开的诉讼监督是构成狭义上法律监督的两个"周延且互斥"的一级下位概念。公权性、外部性、受控性和执行性是"公共行政"的四个关键要素。行政检察监督仍需基于一定限度,即遵循人大制度、程序性控制为主、限于公权领域外部行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和公共法益减损。以"主体"为二级分类标准,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多方主体"实施公共行政的控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反腐败执法应接受行政检察监督,监察委调查活动虽有属性之争,但难逃法律监督序列,并涤除行政机关刑侦活动、监所活动和行政诉讼,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构建检察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价值平衡。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能走向是发挥审查要求提请权协助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