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20世纪80年代珠江经济台的改革中,“寓宣传于服务之中”的传播方针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深圳广播电台在90年代建台之初也旗帜鲜明的提出了“服务就是建台宗旨,服务就是建台风格”。1992年标志着第二轮广播改革的上海东方广播电台,更是提出了以服务性作为立台的三大支柱之一,与信息性、参与性并列,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强调服务性。可以说,服务性、服务意识已经渗透在现在很多广播整体节目的框架之中了,而服务性节目正是这种宏观的服务意识在具体节目中最直接、专门的体现,是对人民群众在社会日常生活、学习中具体的需要提供具体服务的一种节目类型。从信息角度来说,新闻类信息在于使人们了解外部世界的变动,而服务类信息在于提供实用性的服务,满足人们的某种具体需求。因此,服务性节目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简介:A、改革的时代,对新闻提出了强烈的参与要求改革时代的新闻,正在发生引人注目的变化:不时出现的新闻官司,或控告新闻侵权,或反映新闻失实、失常,尽管许多情况似是而非,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新闻,正在越来越多地拨动社会敏感的神经,新闻对某些事物的直接或间接干预,办成了行政、司法等机关未办到的事情,引起受众众多议论:“新闻是不是一种影响社会发展的势力?”许多扑朔迷离的社会现象,人们往往可以从新闻中找到解释,找到答案。新闻的社会需求,清晰、明快地得到凸现。纵观改革时代新闻的一系列变化,可以认为,它演绎着新闻的一个功能性转变,即新闻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其中相当部分,正从反映新近发生的事实,向参与新近发生的事实转换。换言之,即相当部分新闻对时代的反映,正在变作对时代的叁与。
简介:摘要: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国家法,还包括与国家法并存且共同起着作用的民间法。民间法具有“活法” 的性质。“活”意指民间法独立于制定法之外的活生生的存在。理清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对我们认识和对待民间法以及更好地推进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一些人在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采取了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文将从中国民间法的角度出发,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论证该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并结合实例介绍我国法律移植的现状,阐明民间法在我国立法中应有的地位与尝试分析在我国将民间法与制定法结合治理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