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案征求民意是我国宪政架构的必然要求,是主权代表者就法案征求主权者同意、发现主权者真意的工作机制。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法案征求民意提供了简便、快捷的工具,大大降低了法案征求民意的成本,导致法案在网络征求民意的兴起。法案网络征求民意的兴起一方面满足了我国民主立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给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带来挑战,出现了法案起草者征求民意的实践。法律制定者就法案征求民意具有合理性,而起草机关由于缺乏法案重要与否的政治判断能力,没有通过法律的权威,不能成为法案征求民意的机关。同时,法案征求民意是主权代表者与主权者沟通的机制,必须认真对待法案民意,发现主权者的真意,回应民众的意见。此外,法案征求民意需畅通表达的渠道,使每个公民都有提出意见的机会,必须防止以网络征求民意代替其他征求民意的方式的危险,网络毕竟只是征求民意的途径之一。
简介: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宏观战略、法律制度、组织体系和审查原则四个方面。其中,战略政策体现的是美国政府治理网络信息的宏观构想;法律制度和组织体系分别是网络信息治理的中观"软环境"和"硬基础";审查原则则是限缩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操作准则。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在于:应在权衡本国国情基础上认真反思构建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应建立"权责统一、层级分明、分工协作"的行政组织体系来规制网络信息,应构建一套完整、系统涵盖网络规制模式、规制范围、组织体系、操作程序、审查原则等的法律制度,限制网络信息的行为应当接受严格的法律原则与标准的制约。
简介:版权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无边际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网络环境下跨境版权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各国版权实体法的统一难以实现,目前无法通过该路径得以解决.有必要对于跨境网络版权侵权建立一套特殊的冲突规范,减少多个准据法的适用,从而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保障网络的互联互通.《ALI原则》与《CLIP原则》对于无所不在之侵权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法作为单一准据法,并规定'回归地域性'例外,该无所不在之侵权规则值得借鉴和完善.缓解无所不在之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还需要地域屏蔽技术的应用加以辅助.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缺少针对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并不成熟.因此,我国亟须吸收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以便于今后更好地迎接全球化给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