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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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决定了网络侵权应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类型化。网络侵权可采以主体为类型化标准。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侵权主体的内容选择时,应排除其与侵权责任法总则一般性规定中规则相同的内容,也要排除只适用于特殊侵权客体,可通过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的侵权规则。在立法编排中,网络侵权类型应通过以主体为编排标准来作出集中规范。
作者 徐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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