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简介:为限制滥钓行为,保护鱼类资源和生态环境,韩国海洋水产部2006年10月24日公布了《垂钓等捕鱼娱乐活动管理及培育相关法案》。根据该法案,如果未提前向当地政府部门申报取得证照,下河捞一条鱼,可能会被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该法案所称的“捕鱼娱乐活动”,主要是指垂钓行为,另外还包括徒手、下网、使用鱼叉等非营利性捕鱼行为。法案规定不再推行严格的许可制,而引入以登记或申报制为基本框架的垂钓综合管理制度。这项法案在韩国法律界及热爱垂钓的人士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韩国每年垂钓者多达570万人,大量的垂钓活动对海洋及内陆水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影响,水产资源和水质遭到破坏和污染。韩政府表示此次立法的目标是,垂钓界和政府共同努力保护和促进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垂钓产业的共同发展。然而也有反对者认为,政府推动这项立法完全是官僚主义和以行政管理为中心的便利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