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条(依据)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盐产品,是指氯化钠(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
新法规月刊
2001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