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试验的一个热点,无疑是近些年来实务中探索较多、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一种新型案件处理方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别程序首次入法,并且以三个宏观框架性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有效应对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混乱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肯定该程序进步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检察机关近几年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进行实证调研,认为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存在适用范围界定不合理、不同程序之间衔接困难、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重新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厘清程序之间转换的障碍、建立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配套措施。
简介:现代大学作为一个社会分工的体系,因职业资格、职务等级与薪酬报酬等的需要,普遍出现了学术性评审,其中的竞争性学术评审则因附带有大学以外的引导因素而极大地影响了大学的学术.大学的竞争性学术评审,大多来自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其所体现的权力引导及评审中的行政主导等,在程序和结果等方面都明显地影响了评审所实现的正义程度.竞争性学术评审如果公正科学,就可以促进大学发展,培养高质量专门人才,促进地方乃至是国家的战略性大发展;而如果评审不公正,就会挫伤乃至是挫损学者的积极性,在体制上妨碍现代大学的科学发展,并直接影响了学者学术研究工作的质量,间接但却是根本地制约了优秀创新人才的培养,从而限制了地方社会乃至是国家从大学获得知识与智力支持的数量与质量,在根本上不利于国家的发展.
简介: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参与,经历了由排斥到认可的曲折发展过程。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困境,比如:获取案件诉讼信息困难,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法律援助范围有限,律师执业权利受限等。想彻底扭转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局面,必须推动强制性参与。首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死刑复核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以及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律后果。其次,细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程序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强制性参与的提起主体及启动程序,辩护律师来源,以及法院的通知义务及期限,建立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人的沟通机制。最后,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保障,推进死刑复核案件的信息公开,保障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费用承担,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简介: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是基于案件在当事人之间非经充分准备不进入法庭审理的构想,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我国应从程序入手,重新构建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案件真正做到繁简分流,达到“精审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