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党和政府的宗旨,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政治前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将近9个亿,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最靠近、最直接的与广大农民联络的行政机构,在农村政治建设、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重要方针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与国家政权机关的纽带和桥梁,同时也直接树立着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本文在简单阐述当前我国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对如何推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分析探究,希望为我国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简介: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简介:一、指导权能的来源背景根据国务院2003年制定(2007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省级、地市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都普遍要求业主在筹备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以及在业主委员的日常活动中,都要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在实践中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常常因对一些问题把握不了,常常要请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决定或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直接找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示解决方案,所以市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也参与很多物业管理事务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