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制度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与此同时,行政组织法学理论也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融入到行政任务当中。为什么要把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任务视角两者相融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实际的角度上,行政任务把控着政府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规模以及形态结构。而政府内行政组织机构又是行政任务的基础与根基,在规范制度的角度上,我国的宪法中明确的指出,要对行政组织的构成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其中,行政管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为行政管理工作指明方向,保证工作能正常进行下去。本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使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得到创新。
简介:行政执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形式。前两者构成执法的实体问题,后两者构成执法的程序问题。实体和程序,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对行政执法来说,缺一不可。但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重视实体问题,而忽略了程序是否合法,给土地行政执法带来了不该有的麻烦。例如,某国土资源局在处理一宗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中,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没有被送达人的签名,被法院视为未送达,并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定国土局败诉。可见,执法程序问题,应该引起土地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