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马某系某市运输公司司机,1987年1月8日和13日,在为某市油脂总厂运输黄豆时,利用车上无押运人员及验收上的空子,中途先后三次将车开至事前联系好的销赃地点,从汽车上卸下黄豆四十包,计3360公斤,价值3696元,卖给个体豆腐店,获赃款3530元。在对被告人马某的定罪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盗窃罪,理由是:1.从马某的主观上看,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马明知黄豆是公共财产,却借运输之机'捞一把',侵吞国家财产,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2.从马某的作案手段上看属秘密窃取。马某利用运输车上无押运人员和接受单位工作环节上的漏洞,将
简介:年龄歧视成为我国劳动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歧视现象,但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均未禁止该类年龄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中设定年龄上限有违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年龄上限设定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与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相抵触。非公企业在招聘中的年龄上限要求一般也有违宪法精神。宪法所保障的劳动就业权之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有义务消除年龄歧视,在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与社会权中对国家积极作为的要求相契合,应尽快通过禁止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的立法。消除年龄歧视应作为我国当今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
简介:被林彪,“四人帮”和他们那个在政法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亲信强行解散的北京政法学院,现在重新开办了。曾经遭受林彪、“四人帮”残酷迫害、历尽艰辛的全院教职工无不欢欣鼓午,激动万分。每一个同志都意识到自己肩负重任,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办好北京政法学院,加速为国家培养大批合格的政法专门人才。为了完成这一光荣任务,对于我院过去所走过的道路,有必要作一番回顾探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以利于今后的工作。罗典荣同志在这篇文章里,对从我院成立到文化大革命以前在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左的思潮和做法,提出自己的看法。这对于正确地估价过去的工作,改进今后的教学,不无益处。特发表在这里。欢迎同志们结合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办好北京政法学院的问题,继续发表意见。
简介:<正>体育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现象,是一门社会科学。而学校作为培养人的场所,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学校性质和教学任务的不同其体育课的教学内容是不应一样的。而各项教材时数的比例更有差别.作为一般院校的体育课,大都放在体育基础项目上,重点是田径、球类、体操等项目上。作为政法成人院校是培养高等法律人才的场所,如果再按普通高校的《体育课教学大纲》和《体育教材》去从事体育教学,显然已不能适应政法院校教学任务的要求。政法成人院校在整个教学中不但让学生学好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让他们学会健身、强身、防身和保护群众、打击犯罪分子的本领。但目前,政法成人院校的体育教学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