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可合理期待性(Zumutbarkeit)与不可合理期待性(Unzumutbarkeit)是德国法上的一对重要概念,尽管这对概念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在民法领域,“合理期待性”首先可看作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所确立的诚信原则的必然产物。随着2002年债法改革,“合理期待性”在履行障碍法(《德国民法典》第275条)框架内获得了应用,尤其体现为第275条的第3款——因不可合理期待性债务人拒绝应亲自提供的给付。“不可合理期待性”同样在劳动法条文和联邦劳动法院的判例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适用于对雇员劳动给付义务和雇主的部分义务的排除,比如,雇主的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更为典型,在劳动合同中这一概念则显得相对陌生,更多称之以Beschaefligungspflicht。德国立法上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大量法院判例和学术观点都认可,雇主不仅负有及时支付报酬这样的主给付义务,还负有保护照顾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如,“使雇员按照约定实际就职的义务”(Beschaeftigungspflicht)——从雇员角度说,也可称之为“就职权”(Beschaeftigungsansprucho这一权益首先源自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演员、外科医生、艺术家等)的保护,其职业活动的实际进行与职业娴熟度、工作技能改进、个人名誉提升等有着重要意义,而后更多德国学者先后从债法法理、基本法(Grundgesetz)的保护本旨等出发,论述雇员“就职权”对各个行业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认为其涉及到雇员实现个人价值、获得职业荣誉甚至人的尊严等基本权利。但是,雇主方也并非毫无限制地被课以该义务,在德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曾对例外情形有明确表述:紧急的经营原因、雇员个人原因或者因其行为产生的重大的�
简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举证不仅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且在无法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依据已经发现的法律真实进行价值判断,不至于使纠纷悬而未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几经变革,其中蕴含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亦数次经受优先排序的考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集中规定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对之前的当事人举证时限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至今新《民事诉讼法》实践已经一年有余,如何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价值平衡以及对其中蕴舍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进行取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如何具体应对,这些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简介:科学界定侦查概念不仅是研究侦查程序的逻辑起点,亦有规范侦查行为之现实必要,然而当前学界囿于法律文本的规定,缺乏对我国侦查概念的应有关注。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关系的讨论中,过去学界曾形成了"区别说"、"等同说"、"包容说"等三种学说,试图通过学理解释维护法定侦查概念的正当性。但是这三种学说本身存在致命缺陷:"区别说"违背了侦查的基础理论,"等同说"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包容说"更是一次失败的折中。理论的困境源于立法的不足,将"强制性措施"画蛇添足地规定其中是根源所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实质就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本身。因此,我国侦查概念的突围之路不在学理解释而在立法修改:应删去"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将侦查活动仅限于专门的调查工作。
简介:目的解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在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而目前研究很少基于行政法规范这一特定领域加以考量,对目的解释方法在行政裁判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亦缺乏回应。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1条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与整体目的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
简介: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对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
简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