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任何一份判决文书都是非常可贵的司法经验,有必要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实现从对个别案例就事论事的分析逐步过渡到对案例类群的整合研究。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有必要明确其保护的对象和功能是什么?它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具有什么样"品质"的商标足以获得更为特殊的"可保护性";同时要厘清,在何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应该受到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判断要素非常之多,不同个案中,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千差万别,不存在一致的模式;归类总结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意义重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须严守以下规则:必要规则——无权利外观之冲突,则无认定之必要;审慎规则——无确切的把握,优先考虑可替代的方式;衡平规则——多元利益应得到综合考量;严格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文)未能真正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存在众多的缺陷。
简介:目的研究常见的碳素钢笔水书写笔迹与不同印章印文交叉时序的相关性。方法利用IDMH-Z780系统对制成的实验样本进行微观观察,并对三维数学模型图进行特征分析。结果先墨后朱,交叉部位字迹边缘状态完整,等高线宽度、流向未见明显变化;先朱后墨,书写笔迹色料分布发生数字图形曲面变化。结论用IDMH-Z780系统可以观察分析朱墨交叉部位的微观特征和无损检验研究。
简介:“刘案”虽然过了近七年,但在我们这个历史上缺乏程序法治思想而现阶段正准备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度,再回头从程序的角度探讨该案件仍不失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行政法学,也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引发人们强烈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更重要的是法院一审判决向我们宣示了这么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道理: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受程序的制约,程序必须有且正义。本文不是从实体上讨论刘案,笔者关注的是刘案给我们带来的程序方面的启发和思考。笔者集中认为,刘案的一审判决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笔者最后扼要地提出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建立一套非正式审讯制度,而让被决定者充分地参与、申辩和对质,这应是非正式审讯制度的核心。
简介: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