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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任何一份判决文书都是非常可贵的司法经验,有必要在形成"案例类群"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归类、比较和分析,实现从对个别案例就事论事的分析逐步过渡到对案例类群的整合研究。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有必要明确其保护的对象和功能是什么?它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具有什么样"品质"的商标足以获得更为特殊的"可保护性";同时要厘清,在何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应该受到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判断要素非常之多,不同个案中,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千差万别,不存在一致的模式;归类总结这些要素的具体运用,意义重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须严守以下规则:必要规则——无权利外观之冲突,则无认定之必要;审慎规则——无确切的把握,优先考虑可替代的方式;衡平规则——多元利益应得到综合考量;严格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未能真正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存在众多的缺陷。

  • 标签: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类型化研究
  • 简介:从军营到检察机关,从检察新兵到一名德高望重的老检察官,严志一路快乐地走来。这些年来,他先后被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检察院、县委、县政府等数十次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优秀转业军人、优秀共产党员等,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老先进。虽然拥有那么多的荣誉,可这位老先进仍是很谦虚,微笑着对所有好奇的人说“我只是想让人生充满快乐!”老严用自己的行动向人们演绎快乐人生的三个等式。

  • 标签: 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重庆市 快乐 綦江县 生活
  • 简介:目的研究常见的碳素钢笔水书写笔迹与不同印章印交叉时序的相关性。方法利用IDMH-Z780系统对制成的实验样本进行微观观察,并对三维数学模型图进行特征分析。结果先墨后朱,交叉部位字迹边缘状态完整,等高线宽度、流向未见明显变化;先朱后墨,书写笔迹色料分布发生数字图形曲面变化。结论用IDMH-Z780系统可以观察分析朱墨交叉部位的微观特征和无损检验研究。

  • 标签: IDMH-Z780系统 碳素钢笔水 印章印文 交叉时序 无损检验
  • 简介:就宪法未列举权利保障而言,从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的文本表达与其解释传统以及历史沿革的分离来看,该条修正案似乎并未提供一个理想的参照。国内对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的既有相关研究存在诸多误解。若要为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提供可靠的借鉴基础,我们必须在正确理解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的同时,还要借助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加以补强。那么,通过对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合理化解释以及实施路径的选择,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也并非不可能。

  • 标签: 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 “限制权力” 宪法未列举权利 “人权条款” 合理化解释 实施路径
  • 简介:1997年11月30日,谭光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 标签: 纠纷案 人身保险合同 约定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条款
  • 简介:《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上发表了《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该文认为,全某利用自己在A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串编广告的职务之便,篡改广告串编视频,私自为飞扬公司投放广告,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结算方式收取飞扬公司的钱款,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 标签: 利用职务之便 广告 行为构成 贪污罪 作者 广播电视集团
  • 简介:从法学方法论上说,法律规范并非对事实的陈述,而是规范的表达,因此目的论在法律适用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及其后续案件中,并没有将自己局限于对制宪者原意的追寻,而是致力于对宪法规范的客观目的的论证,并宣告了适用于公共官员的实际恶意规则。随后它又基于宪法规范的客观目的,将实际恶意规则类推适用于公众人物,从而最终完成了对传统诽谤法规则的宪法改造。这显示了美国最高法院对运用目的论思考方式的高度自觉。

  • 标签: 目的论解释 类比推理 类型思维 公众人物
  • 简介: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标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纠纷案 王兴华 王振中 黑龙江 专利权人
  • 简介:韩波老师的《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兼论我国再审规范中对辩论主义的体现》一,从辩论主义的界定、辩论主义的规则构成、合作原则、中国语境中的辩论主义以及再审规范中的辩论主义等方面全面阐述辩论主义的内涵与制度,既有法哲学层面的抽象分析,又有对民诉制度的具体分析。其中不少精辟论断,笔者都很赞同,比如,'辩论权实质化、审判权规范化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 标签: 辩论主义 兼论我国 论我国再审
  • 简介:“刘案”虽然过了近七年,但在我们这个历史上缺乏程序法治思想而现阶段正准备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度,再回头从程序的角度探讨该案件仍不失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行政法学,也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引发人们强烈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更重要的是法院一审判决向我们宣示了这么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道理: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受程序的制约,程序必须有且正义。本文不是从实体上讨论刘案,笔者关注的是刘案给我们带来的程序方面的启发和思考。笔者集中认为,刘案的一审判决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笔者最后扼要地提出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建立一套非正式审讯制度,而让被决定者充分地参与、申辩和对质,这应是非正式审讯制度的核心。

  • 标签: 程序正义 一审判决 学位证书 学位评定委员会 北京大学 刘燕文
  • 简介:中国语境内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建构和法教义学方法展开,需要根据程序法学不同领域的具体条件来加以推进。可将这些领域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即通过立法建立的制度与对应的司法实践已相对成熟的领域、粗具规模但体系性不足的领域和立法上的制度设计尚未获得司法实务充分回应的领域。《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采取了立足于司法实务的基本立场,提供贯穿教材整体的概念框架,并依程序的不同领域分别运用叙事方式的方法论尝试。

  • 标签: 民事诉讼研究方法 中国语境 专业知识体系的重构 创新叙事方式
  • 简介:被告人薛立江,男,27岁,原系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局林产工业公司青年综合厂工人。1990年因盗窃木材被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薛立峰,男,33岁,原系带岭林业局红光林场合同制工人,1994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被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保外就医)。被告人安玉金,男,32岁,原系带岭大青川村农民。1990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带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景福,男,27岁,原系个体出租车司机。被告人钟宝林,男,24岁,原系苔青水泥厂工人。被告人钟淑杰,女,26岁,无业。

  • 标签: 聚众斗殴 带岭区 故意杀人 窝藏罪 一审判决 林产工业
  • 简介:陈政委的阱话和康副司令的工作报告,以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为主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回顾了五年来兵团政法工作成绩,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兵团近年来政法工作的基本经验,全面分析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指明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兵团政法工作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对新时期政法队伍

  • 标签: 兵团 政法部门 领导讲话 检察院检察长 陆文德
  • 简介:知识产权法与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在有关“发行”的定义上存在发行权与发行行为的两种不同规定,这是权利解释与行为解释的两种不同法律判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超越知识产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的实质内涵是将制作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发出。侵犯著作权的产品被非法复制后的首次销售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首次销售后,针对该批侵权复制品的批发、零售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

  • 标签: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构成 销售行为 发行权 司法认定
  • 简介:【案情简介】被告人兰寂(别名兰杨),男,1983年2月6日出生,广西南丹县人,瑶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丹县公安局里湖派出所事业编制民警。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南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 标签: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南丹县 派出所 公安局 民警 受贿案
  • 简介: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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