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跨国垄断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国际垄断势力对中国的影响将更为复杂,跨国并购、直接投资等经济活动将越来越多的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法律,必然要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垄断新发展新变化做出必要的应对。只有认真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垄断的新趋势新变化,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于跨国垄断新发展的应对措施,才能更加深刻认识、改正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从而从容应对跨国垄断的挑战。
简介:非违约之诉是WTO的一项特殊的诉讼机制。由于GATT/WTO的有关规定并未就非违约之诉的实体规则——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该机制的设立和启动招致争议,也使之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大国,应当对非违约之诉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如此既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提起非违约之诉,又能合理利用该机制以保障和维护我国的利益。
简介:公司股东之权利,从大的方面划分,无外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前者为收益分配优先顺序上最後获益权,后者为公司合并、分离、结算、破产等大政方针投票权。我国民国初年着名公司法学家王效文先生将前者概括为自益权。后者概括为公益权。中外公司实践表明,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大股东专权、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法是否需要限制大股东权利,即共益权节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节制大股东权利?美国各州公司法自1989年始才接受并引入该内容,而我国早在1914年公司条例便载有共益权限制之规定,1929年公司法更趋于成熟。时隔60年后,作为世界上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接受该内容,而且与中国60年前的公司法规定完全一样:不论一股东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一惊人的吻合值得我们思考。